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七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