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