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