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