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