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招用童工的;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