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