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八条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