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