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