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