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