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