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