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