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