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