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