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接受教育矫正的。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