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