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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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