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