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