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 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