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九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