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八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