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