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