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