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