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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附件 (一) 能源矿产 (二) 金属矿产 (三) 非金属矿产 (四) 水气矿产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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