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