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