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