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