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