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