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