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