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