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