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