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