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收取备案费和与扣留、处置侵权货物有关的必要费用。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