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