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担保金扣除下列费用后,予以退还: 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 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