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