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销毁。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前二项以外的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