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