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是,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